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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蒋某某,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94********汉族大学本科,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镇,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原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11月7日7时20分许,驾驶苏J6****小型轿车,沿着盐城市城南新区斗沙线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至与苏125省道叉口处,在右拐弯过程中与沿苏125省道由西向东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国芳倒地受伤,经送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日晚死亡。经鉴定,结论为: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因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原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到位,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勘查、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美娟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36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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