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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蒋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市**门窗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住南京市高某区**街道**路南京**门窗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镇**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皖MZ****(临时号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某区淳溪街道固城湖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固城湖北路与镇兴路路口,与沿镇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苏A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苏A8****号小型轿车又碰撞西南角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的院墙和停放在院内的苏A2****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三车受损,被害人魏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脾脏破裂行脾脏切除术构成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于当日被查获,后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被告人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建平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高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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