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陶某某,男,殁年80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川A2****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花龙村村道由新津县普兴镇方向往双流区胜利镇方向行驶,17时36分许,蒋某某超速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正公路周边胜利镇花龙村3组村道“成雅高速下穿隧道”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观察不足),与同向前方在隧道路边步行的行人被害人陶某某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陶某某经“120”医务人员确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蒋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驾驶的川A2****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介于41km/h-49km/h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查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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