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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9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粤B6****轻型厢式货车从东莞市**镇大润发出发回**住处,途径**路**路段车头左侧与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蒋某某报警,公安民警赶赴现场。2020年1月20日,刘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2月26日,公安机关书面传唤蒋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卷宗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曹锋

 2020513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07494231.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及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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