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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现住蓬溪县赤城镇**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早上,蒋某某驾驶川******轻型普通货车从蓬溪县西华一碗水出发往蓬溪县赤城镇方向行驶,6点35分许,行驶至S414线0公里+500m(唐家沟村2社)处,撞到同方向行驶骑着自行车的唐某某并致其死亡。唐某某系颈椎断裂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蒋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丁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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