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崇州市**镇**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何某某,女,汉族,1987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7********,生前住四川省崇州市**镇**向阳小区**号。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川A*****小型轿车搭乘其妻何某某由江源镇江邓路方向往正气路方向行驶,21时50分许,行驶至崇州市江源镇邓公村5组羊马河桥上路段时,所驾车与桥梁右边护栏发生碰撞后坠入河里,造成车辆受损、何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查,2018年12月10日,蒋某某为何某某购买天安人寿福相伴定期寿险。
经崇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溺水。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川A***** 小型轿车所检项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相关规定;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无法计算。2020年1月16日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人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天安人寿福相伴定期寿险达成处理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娟
检察官助理:徐杨
2020年11月6日
附:
1. 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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