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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四川省蓬溪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阿林有机牧场。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牌号为浙******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汇金路路口违反信号灯通行时,适遇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牌号为上海*******电动自行车沿该路口东北侧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已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蒋某某驾驶上述车辆于上述时间、地点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表示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陶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死亡,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

4.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浙******”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检测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悬挂上海车牌为“*******”的电动自行车检测项目符合相关规定。

5.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证明证实,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5万元并履行完毕,后续赔偿事宜另行协商或起诉,被害人近亲属对蒋某某表示谅解。

6.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蒋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及浙******轻型仓栅式货车依法登记情况。

7.报警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青

检察官助理:范徐雯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67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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