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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邹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货车,沿邹某市3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50Km+770m处向南转弯时,因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某某乡某某村郭某某驾驶的的冀******(冀*****挂)号重型货车发生事故,致郭某某当场死亡。经邹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依法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电子档案、前科查询等;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邹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海鹏

检察官助理 王士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邹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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