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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浚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豫EU****小型汽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浚县王庄镇南苏村村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郭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甲当场死亡。经检验,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郭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郭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那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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