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桐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2时48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速派奇”牌二轮电动车(乘坐汪某某),沿范毛路X0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6KM处(青草大桥南侧),与沿青草大沙河河埂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郑某某驾驶的皖H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乘坐人汪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24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后认定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奇兵
检察官助理:李颖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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