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庄坞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5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兰陵县X0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磨山镇墨轩服饰有限公司门口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付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的案件事实。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附带民事诉讼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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