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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装载渣土且严重超载的渝BS****重型自卸货车沿305省道由自贡市高新区方向往沿滩方向行驶至305省道84公里加300米处,其前方陈某某所驾驶的川C26****电动自行车突然滑到,蒋某某向左打方向避让时,其所驾驶车辆右后侧尾部将摔倒后正在起身的陈某某挂倒,后渝BS****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侧翻,造成陈某某、蒋某某受伤及渝BS****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蒋某某随后拨打报警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同年4月17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以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日,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以川联立司鉴中【2019】临鉴字第8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某之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蒋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告知书、到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保险单、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重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卡扣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竣峰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8页。

3.视频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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