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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组,住泉州市鲤城区**社区**租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9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为牟利,以其名义,到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泽分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泉州**建筑有限公司,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后到工商银行泉秀支行办理了一套该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手续,将所办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帐户(账号14080104096********)等资料(包括领取银行U盾及银行卡等)卖给他人(另案处理),非法获利2000元(人民币,下同)。此后,上述银行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收取资金共计25151032元并转出25146584元。2020年9月,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接到公安部下发的涉“黑灰产”电信网络诈骗名单,该名单涉及被告人蒋某某。丰泽分局经侦查后,于同月25日中午,在被告人蒋某某的租住处将蒋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泉州**建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泉州**建筑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开户资料、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电子数据:银行资金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扬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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