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0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凌晨3时23分许,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酒店二楼洗脚的被告人蒋某某,因不满服务扔东西,服务员文某某前去解释,蒋某某连续推搡文某某,文某某还手,蒋某某遂挥拳殴打文某某,二人打斗起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随即上前帮忙,陈某某挥拳殴打文某某,服务员韦某某见状遂上前帮忙文某某,此时田某某(另案处理)也上前从后面抱住韦某某的脖子将其拉倒在地后按住。随后,主管刘某某前来劝架,蒋某某转而殴打刘某某,服务员傅某某赶来帮忙,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傅某某、韦某某又扭扯在一起,后打斗双方被劝开。几分钟后,蒋某某突然又动手殴打文某某,二人再次扭打起来,陈某某再次上前殴打文某某头部两下,三人再次被劝开。后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蒋某某抓获归案;约30分钟后陈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被查获。经鉴定,刘某某、文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傅某某、韦某某、蒋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四名被害人已收到部分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逮捕必要性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蒋某某、陈某某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法医活体检验回执;2.被害人刘某某、文某某、傅某某、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相关辨认;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暂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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