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3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街道**村**号。2006年10月28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07年7月7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2007年12月19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12月22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2月20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3月6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04月19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3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01月06日因嫖娼、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八日;2016年03月因犯赌博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5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苑**幢**单元**室。2015年5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6年11月30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长兴县**花都**幢**单元**室。2017年10月14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3月26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号。2011年8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陆某某、唐某某、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潘某某(另案处理)欲组织赌博场子,先后找到被告人陆某某、蒋某某、周某某、唐某某,并商定由潘某某负责安排赌博地点、望风人员、接送车辆和抽头人员,由周某某负责抽头,由陆某某、唐某某、蒋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组织赌客王某某、施某某、钱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等人多次在长兴县**镇**村**岕**号的民宅、该民宅往东走500米处的树林里等地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组织场次10余场,抽头获利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施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陆某某、周某某、同案犯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陆某某、唐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航
检察官助理:周佳丽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1385728****)、陆某某(1385726****)、唐某某(1305993****)、周某某(1308392****)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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