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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省灌阳县黄关镇东阳村**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6年12月6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省灌阳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深圳龙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入职抚州市抚州**电子厂,次日上岗在该厂车间负责检测手机屏幕外观是否为良品。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乘他人不注意之机,盗得该厂16片手机屏幕(5寸联创LLF8V05016130手机玻璃屏幕),尔后将盗得的手机屏幕交给文某某(另案处理)保管以待出售。经鉴定,该16片手机屏幕的价格为人民币559元。

2.2020年8月19日左右,文某某开车载被告人蒋某某、陆某某来到赣州市并入住赣州经开区**镇**村**商务宾馆。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陆某某经面试、培训后,入职赣州**科技有限公司并上岗,负责检测手机屏幕是否为良品。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陆某某乘他人不注意之机,被告人蒋某某将27片手机屏幕(WT65PTS03H5GQ手机屏幕)、被告人陆某某将10片手机屏幕(WT65PTS03H5GQ手机屏幕)分别藏匿在各自身上,尔后将手机屏幕带至**村**商务宾馆交给文某某,以待出售。经鉴定,该37片手机屏幕每片价格为210.84元,共计人民币7801元。

3.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携带5只袜子来到赣州**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上岗,乘他人不注意之机,将47片手机屏幕(WT65PTS03H5GQ手机屏幕)用袜子包好藏匿在身上,被车间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该47片手机屏幕价格为人民币9909元。

综上,被告人蒋某某盗窃手机屏幕总价格为人民币16160.68元,被告人陆某某盗窃手机屏幕总价格为人民币2108.4元。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在赣州立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陆某某于同日在赣州**商务宾馆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的所有手机屏幕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蒋某某盗窃手机屏幕90片,袜子5个,陆某某盗窃手机屏幕10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劳动合同、应征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蒋某某、陆某某的指认照片、蒋某某、陆某某的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手机屏幕价格认定书;5.证人证言:郑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温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陆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陆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3页。

3.袜子5只、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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