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室,现住址广西灌阳县**区“**陶瓷”**楼**室。因犯交通肇事罪,2006年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4月21日被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9月26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灌阳县**镇**路**屯**号**室,现住址桂林市临桂区**乡**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9月26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蒋某甲从被害人欧某某处购卖了一批无籽沃柑枝条,经种植后发现结出沃柑果实是有籽沃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蒋某甲多次找欧某某协商未果。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蒋某甲驾驶号牌为桂C****7白色宝马车与被告人邓某某等人来到荔浦市,到后蒋某甲叫邓某某以购买果树苗为由将欧某某约至荔浦市**路见面,见面后双方发生争吵,同日20时许,蒋某甲、邓某某对欧某某实施了殴打,并强行将欧某某带至灌阳县。到达后,蒋某甲在灌阳县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强迫欧某某写了欠条、协议各一份,还用POS机从欧某某银行卡里刷走1万人民币。2020年9月26日9时许,公安机关将被蒋某甲、邓某某拘禁在灌阳县**宾馆内**号房内的欧某某解救。
案发后,蒋某甲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欧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欧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籽沃柑枝条购销合同、谅解书、收款收条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王某某、某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甲、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图照、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邓某某以殴打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春哲
检察官助理:蒋文凤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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