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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7********,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号,现暂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村。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沧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沧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因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为李某某运输卷烟探路,由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牌照为云******)车辆,被告人蒋某某坐在副驾负责给李某某打电话通风报信,二人收到探路费400元。2019年7月1日14时许,李某某(已判刑)驾驶牌照为云******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耿马县送烟,在行驶到沧源县糯良乡糯良交警中队执勤点时被查获,当场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牌照为云******车辆上查获非法卷烟6件(300条)。随后,在沧源县**镇**路**号唐某某保管的仓库内查获非法卷烟7802条。李某某等人被抓获后,被告人赵某某、蒋某某知道后逃跑。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蒋某某到湖南省邵东市公安局黄陂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沧源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被告人李某某所驾驶的牌照为云******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上查获的300条非法卷烟价格为人民币20500.00元,在仓库内查获的7802条非法卷烟,价格为人民币685465.00元,查获的共计8102条非法卷烟,经取样后由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李某某、唐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某(已判刑)、唐某某(已判刑)为主犯,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属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云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盘随案移送。

3.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4、蒋某某电话:1478755****赵某某电话:151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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