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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许某某等六人赌博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号。2017年1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伍国廉,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号。2006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4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号。2009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保取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美霞,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黄某某、伍国廉、陈某某、许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始,被告人蒋某某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先后雇请被告人黄某某、伍国廉、陈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太和镇多地开设临时赌场,以“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从中获利。其中黄某某、伍国廉主要负责望风,陈某某、许某某主要负责接客带客,陈某某主要负责搭建场地及赌场打杂。同年12月29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某某太和镇草庄街一菜地抓获上述六名被告人及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无主赌资人民币10120元、扑克牌1副、对讲机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作案工具扑克牌、对讲机等物证;

2、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黄某某、伍国廉、陈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黄某某、伍国廉、陈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黄某某、伍国廉、陈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黄某某、伍国廉、陈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伍国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又聋又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伍国廉、陈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黄某某、伍国廉、陈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判处伍国廉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黄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慧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黄某某、伍国廉、陈某某、许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2936****、1328845****。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九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012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对讲机1个,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5、具结书6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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