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莫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2月1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1991年因盗窃罪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2月1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该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莫某某、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蒋某某共谋为猎捕野生动物,由被告人莫某某事先准备电捕工具。于2019年9月在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平乐村11组东印山(小地名“邓家沟”)安装电网捕猎,猎获野猪1只,被告人莫某某销售后获利人民币3000元。2019年10月,被告人莫某某、蒋某某在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平乐村11组东印山(小地名“邓家沟”)所安装的电网捕猎,猎获野猪1只,销售后,被告人蒋某某获利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莫某某获利人民币3200元。2019年10月,被告人蒋某某在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平乐村11组东印山(小地名“邓家沟”)所安装的电网捕猎,猎获野山羊1只。

2019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在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平乐村11组东印山(小地名“邓家沟”)安放猎夹捕猎,先后猎获竹鸡4只、鱼鳅猫3只、黄鼠狼2只、泥猪1只、大山老鼠2只、田鼠22只。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莫某某、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莫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 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被告人莫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黄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垫江县人民政府通告及垫江县林业局的认定等书证

5、勘验、检查、检测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蒋某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彦

检察官助理:宗钰乔

2020 527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775493****。

2、被告人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993631****。

3、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三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