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胡某等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赵友贵,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单元****号。198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罚执行期间因犯脱逃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2013年11月26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199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友贵、胡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友贵、蒋某某、胡某为图财,由胡某驾驶其号牌为川A*****的白色标致汽车搭载赵友贵、蒋某某多次在成都高新区、成都市郫都区盗窃电动车。每次销赃后,胡某分得100元车费,赵友贵、蒋某某平分余下的赃款。

2020年3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赵友贵、蒋某某搭乘被告人胡某驾驶的川A*****白色标致汽车来到成都高新西区龙湖时代天街商场一号门旁路边,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蓝色的电动车。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赵友贵、蒋某某搭乘被告人胡某驾驶的川A*****白色标致汽车来到成都高新西区龙湖时代天街23栋商铺外,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玉骑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2020年6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赵友贵搭乘被告人胡某驾驶的川A*****白色标致汽车来到成都高新西区万景峰一期一号门旁的草坪上,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两轮电动车。

2020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赵友贵、蒋某某搭乘被告人胡某驾驶的川A*****白色标致汽车来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西郡英华二期门口路边,盗窃被害人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黑色安尔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25元)三名被告人在郫都区港通北三路附近销赃时被民警挡获。被盗的蓝色玉骑铃牌电动车和灰黑色安尔达牌电动车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友贵、胡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友贵、胡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盗窃数额、次数、前科情况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友贵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