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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镇江市丹徒区**新城******山庄****(户籍所在地:镇江市新区******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撤销前罪缓刑,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2月24日释放。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次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7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镇**村**亭**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次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江市润州区**宫**约**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镇**村**岭**号)。被告人侯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次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程某某、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程某某、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程某某、侯某甲等四人在镇江市丹徒区宝龙广场三楼蛙鱼潭饭店吃饭喝酒,19时许,四人即将离开之际,与隔壁一桌刚入座吃饭的李某某、许某某、宋某某、侯某乙、吴某甲等人因为座位空间大小问题发生争执,店老板严某某前来劝说,程某某用手推搡、并用脚踢严某某腿部,严某某遂离开。在双方争吵时,程某某先拿空啤酒瓶砸向李某某脸部,李某某的同事侯某乙遂拿起桌上的小碗砸向程某某面部,造成程某某眉毛处受伤,程某某随即拿起酒瓶、开水壶等物砸侯某乙,李某某用水壶进行反击,后被告人侯某甲、蒋某某均拿起饭店木椅等物对李某某、许某某、宋某某等人进行抛砸。李某某、许某某、宋某某等人被打跑到店外后,被告人蒋某某、程某某、侯某甲三人又继续追打李某某、许某某、宋某某等人,造成宝龙商场三楼大量群众围观,现场秩序严重混乱。李某某、许某某、宋某某三人被打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宋某某、许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蒋某某、程某某、侯某甲分别于2020年8月6日、14日、7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各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吴某乙、侯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程某某、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程某某、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程某某、侯某甲在公共场所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程某某、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程某某、侯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来

检察官助理:高玥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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