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6********,汉族,大学专科毕业,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4********,汉族,大学专科毕业,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边锋湖州麻将”APP“茶馆”内以麻将和“比鸡”的形式组织赌博,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2019年5月初,被告人秦某某接替陈某某与蒋某某合伙在“茶馆”内组织赌博,陈某某继续负责赌客进入“茶馆”的审核。被告人蒋某某以收取房费的形式抽头获利至少一万元,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共同获利至少一万八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四部等物证;
2、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书证;
3、证人范某某、许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雍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华
2019年11月 2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电话1386725****)、秦某某(电话1373237****)、陈某某(电话1830582****)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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