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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王某某等合同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15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乡**村委**组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昌县,住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2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蒋某某、陶某某涉嫌伙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签订、履行“**县乡村公路生命防护按防工程合作协议”为由,在本市**区、**区等地与他人洽谈工程,骗取了蒋某某合同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甲同保证金5万元,骗取了被害人邢某某、刘某某同保证金人民币4.4万元,后挥霍。

二、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蒋某某以签订、履行“**县乡村公路生命防护按防工程合作协议”为由,在本市高新区**路***号**单元**室与他人洽谈工程,骗取了被害人范某某同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骗取了被害人肖某某同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乙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8万元;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丙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后挥霍。

三、2019年3月,被告人陶某某以签订、履行《施工质量安全协议书》为由,在本市高新区**路***号**单元**室与他人洽谈工程,骗取了被害人谷某某电表押金人民币3万元;后被告人陶某某又伙同蒋某某以同样的理由骗取了被害人姜某某电表押金及介绍费人民币2.5万元;骗取了被害人代某某、杨某某电表押金及介绍费人民币4.04万元;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丁电表押金人民币2万元;后挥霍。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某、陶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范某某、谷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蒋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蒋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甲骗取数额达人民币14.4万元,被告人蒋某某骗取数额达人民币30.34万元,被告人陶某某骗取数额达人民币11.54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19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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