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4********1232,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2********25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包庇罪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驾驶渝D252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往华容工业园装货。当日5时许,蒋某某驾车经过S306线君山区钱粮湖镇高速桥下路段时,因疲劳未注意,而将行人方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蒋某某驾车靠边停下,并叫醒在车上睡觉的王某某。二人下车查看,发现车右前灯部位受损,但未发现被害人,遂驾车离开现场至华容工业园区,装货后返回重庆市。后被害人方某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8月3日,岳阳市公安局交警君山大队民警在重庆市万州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对其进行询问,告知王某某此次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但被告人王某某担心保险公司会因肇事者蒋某某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而不予理赔,便向公安机关虚假陈述自己是肇事者,导致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某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向侦查人员供认了自己“顶包”包庇蒋某某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仍提供假证明予以包庇,二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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