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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路**号**花园**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由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湘潭市岳塘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由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由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彭某某与张某甲(在逃)、张某乙(在逃)共同商议前往攸县扒窃。上述五人于2019年9月7日9时许窜至攸县,蒋某某与张某乙在攸县一辆1路公交车上扒窃,彭某某驾驶摩托车跟随公交车后面,负责接应实施扒窃的蒋某某与张某乙,蒋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了1.5万元现金。王某某在攸县一辆2路公交车上扒窃,张某甲驾驶摩托车跟随公交车后面,负责接应实施扒窃的王某某,王某某未得手。

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共同商议前往攸县扒窃。于2019年9月30日8时许窜至攸县,蒋某某、王某某在攸县一辆1路公交车上扒窃,王某某负责掩护,蒋某某实施扒窃,彭某某驾驶摩托车跟随公交车后面,负责接应扒窃的蒋某某与王某某,蒋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了1400余元现金。得手后,彭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蒋某某、王某某往安仁方向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攸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拦截抓获,并扣缴蒋某某扒窃的1400余元现金。

另查明:攸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9日将1400元归还给被害人周某某。攸县公安局于同日扣押彭某某的作案工具本田女士摩托车一辆。

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的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均是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政文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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