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桂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8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8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桂某某在其与被告人蒋某某共同居住的本市江汉区**路**号房间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袋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俗称“麻果”,净重0.29克)及一袋透明塑料袋装白色粉末(俗称“海洛因”,净重0.47克)卖给肖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另查获红色片剂(俗称“麻果”)6.44克、透明晶体(俗称“冰毒”)6.72克、白色粉末4.41克。经鉴定,上述红色片剂和白色晶体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和毒资的照片;2.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戒毒证明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宋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毒品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桂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45克、海洛因4.8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16克、海洛因4.4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乐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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