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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柯某某赌博案)_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7〕1114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乐清市**镇**里村。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2 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柯某某在乐清市柳市镇爱泡网吧三楼一房间内开设麻将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少8400元,其中,非法获利1000多元。

2017 年2 月5 日开始,被告人蒋某甲在乐清市柳市镇爱尚棋牌室内开设麻将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至同年2 月21 日被查获,共抽取头薪30800元,其中,非法获利10000多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柯某某均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牌一副、计算器一个、扑克牌筹码若干;

2.书证:账单、账单核对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复印件、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蒋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甲、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有立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17年8月16

附:

1.被告人蒋某甲、柯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叁册。

3.随案移送麻将牌壹付、计算器壹个、账本壹本、账单确认清单壹张、进款单壹张、取保候审决定书贰份、情况说明贰份、传唤证壹份和扑克牌筹码若干。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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