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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杨某某诈骗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879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8********,汉族,文盲,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2002年4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乡**村**组。2016年9月27日因抓伤他人被湖南省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7月25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聂某某(已判刑)等人结伙窜至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路与**路交叉口,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6000元。

2、2019年03月15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路**医院附近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03月18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罗某甲人民币4000元。

4、2019年03月22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常德市**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6500元。

5、2019年03月23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8000元。

6、2019年03月23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朱某乙人民币6000元。

7、2019年03月24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北省宜都市**街办**路延长段**快递门口,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淡某某人民币5000元。

8、2019年03月28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广场门口十字路口,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

9、2019年03月29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7000元。

10、2019年03月31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3000元。

11、2019年04月17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8000元。

12、2019年04月18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边上的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500元。

13、2019年04月18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菜场的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某某人民币5000元。

14、2019年04月18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500元。

15、2019年04月20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北省谷城县**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谢某甲人民币3000元。

16、2019年04月26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西省新绛县城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000元。

17、2019年04月27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西省侯马市**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4000元。

18、2019年04月28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西省曲沃县**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5000元。

19、2019年04月30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西省洪洞县**小区东面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范某甲人民币6500元。

20、2019年04月30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西省洪洞县**街小学门口,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4500元。

21、2019年05月01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西省临汾市**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范某乙人民币9000元。

22、2019年05月01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西省霍州市**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师某某人民币1000元。

23、2019年05月02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西省孝义市**街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4000元。

24、2019年05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耒阳市**菜市场门口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4000元。

25、2019年05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郴州市湘永县**路与**大道交叉路口,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曹某甲人民币4000元。

26、2019年05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耒阳市**广场**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700元。

27、2019年05月23日,被告人蒋某甲、唐某甲、唐某乙(未成年人)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耒阳市**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谢某乙人民币3000元。

28、2019年05月25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镇**大道,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500元。

29、2019年06月07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资兴市**镇**广场**大道,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曹某乙人民币10600元。

30、2019年06月10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安徽省安庆市**县**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5000元。

31、2019年06月10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胡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路**大厦处,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500元。

32、2019年06月11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胡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路处,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谢某丙人民币4000元。

33、2019年06月12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韩某甲人民币6000元。

34、2019年06月14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长沙县**路**学院门口,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胡某丙人民币3600元。

35、2019年06月15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湖南省湘潭县**路,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5000元。

36、2019年06月23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胡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江西省万载县**大道**酒店门口,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4200元。

37、2019年06月24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江西省共青城市**路和共青城市交叉路口,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600元。

38、2019年06月27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医院边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8000元。

39、2019年06月28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街**段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密某某人民币9100元。

40、2019年06月29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诸城市**街道**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000元。

41、2019年06月30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胶州市**街道**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600元。

42、2019年07月01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市场门口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13000元。

43、2019年07月03日,被告人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莱阳市**街**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2400元。

44、2019年07月04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栖霞市**红绿灯处**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6000元。

45、2019年07月05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蓬莱市**花园东门口北面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己人民币4000元。

46、2019年07月06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龙口市**街道**大酒店门口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宋某甲人民币5000元。

47、2019年07月07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莱州市**路与**路交叉口**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宋某乙人民币5000元。

48、2019年07月08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昌邑市**街道**小学门口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韩某乙人民币3000元。

49、2019年07月08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东营市**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谷某某人民币1000元。

50、2019年07月09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滨州市**路与**路交叉口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谢某丁人民币2000元。

51、2019年07月10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路**市场门口,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范某丙人民币1200元。

52、2019年07月11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济南市**附近**街和**路路口西面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300元。

53、2019年07月11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000元。

54、2019年07月14日,被告人蒋某甲、胡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罗某乙人民币6000元。

55、2019年07月14日,被告人蒋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路口,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吕某乙人民币2000元。

56、2019年07月16日,被告人蒋某甲、胡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浙江省德清县**街道**街与**路交叉路口,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明某某人民币5200元。

57、2019年07月29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胡某甲、唐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路,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蒋某丁人民币4000元。

58、2019年07月30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胡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6300元。

59、2019年07月31日,被告人蒋某甲、胡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罗某丙人民币1100元。

60、2019年07月31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胡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浙江省嵊州市**街道**大道和**路交叉路口,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4500元。

61、2019年08月01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胡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路,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苗某某人民币8500元。

62、2019年08月03日,被告人蒋某甲、胡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2000元。

63、2019年08月24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胡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路上,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3000元。

64、2019年07月25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丙(另案处理)、胡某甲等人结伙窜至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路与**路交叉口附近,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甲、肖某某等陈述及证人李浪等证言;

3、同案犯聂某某、唐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照片、说明;

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影像诊断报告等;

8、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9、微信转帐记录、微信开户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碰瓷等手段进行诈骗作案,其中,被告人蒋某甲诈骗60次,金额301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甲诈骗34次,金额157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俊隆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卷宗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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