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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李某某重婚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沈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被告人蒋某某认识了李某某,两人于同年8月前往福建省打工。2016年3月至今,蒋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未与沈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经万州区公安局高梁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婚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李某某有配偶与他人重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小林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12341****);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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