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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区**路**号,住山西省大同市**区**小区**号,无业。有前科:2008年1月13日因吸毒被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同 日转为强制戒毒6个月,2017年11月16日因盗窃罪被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区**区**区**栋**单元**号,无业,有前科:2008年12月30日因诈骗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6月因吸毒被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区**,个体。有前科:2012年4月25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两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山西省大同**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四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四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经审查查明:

1.2018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B82976假车牌的黑色别克轿车来到丰镇市将新区华丰丽都小区6号楼4单元9-16楼、2单元10楼、15楼内的入户电线盗走,被盗电线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24700元。 

2.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A09160假车牌的黑色别克轿车来到丰镇市,将新区嘉禾小区1-2号楼内22户毛坏房内的电线全部盗走,被盗电线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7940元。

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将盗窃来的电线,由被告人李某某分三次以共计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后将电线出售。

 3.2019年2月左右,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A09160假车牌的黑色别克轿车来到丰镇市新区奥威小区盗窃1.2.9楼内的电线,并将盗窃来的电线分五次以67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被告人龚某某,被盗电线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48238元。

 4.2019年5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BD3033假车牌的黑色别克轿车来到丰镇市新城区金地绿洲小区,将23号楼2单元1-6层、24号楼3单元4楼东户的电线盗走,并将电线以58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贾某某,被盗电线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27080元。

2019年5月14日,丰镇市公安局干警发现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位于大同市华杰里小区38号楼下,于是组织10余名干警出动四辆警车在38号楼下进行蹲守,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从楼上下来进入其车中,公安干警亮明身份,让其停车,被告人蒋某某拒不停车,并开车前后冲撞对其抓捕的两辆警车,意图撞开抓捕车辆趁机逃跑,使两辆抓捕车受损,抓捕干警受伤。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干警将嫌疑车辆轮胎打爆,车窗玻璃打破,将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在车中抓获。被损坏的车辆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2260元。

上述事实有:

1.物证:一把美工壁纸刀、三把蓝黄相间十字螺丝刀、一把尖刀、三把绿黄相间十字螺丝刀、四把一字螺丝刀、两副假车牌(晋BX5895、晋BD3033)、一把鹰嘴钳、五把斜口钳。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捕经过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被撞警车照片及受伤民警的照片、前科材料出库单、收据、情况说明、不予收押证明。

3.证人证言:刘某某、贾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温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龚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对山西省大同市七里村小学对面巷内废品收购站进行的辩认,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对丰镇市华丰丽都小区进行的辩认;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对赵某某进行的辩认;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对丰镇市嘉禾小区进行的辩认;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对丰镇市金地绿洲小区进行的辩认;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对丰镇市奥威小区进行辩认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龚某某、赵某某进行讯问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电线,盗窃数额为1179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公安干警对其进行抓捕时,驾驶车辆冲撞警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鹰

2019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35228618.

2.案卷叁册,光盘壹拾叁张、零散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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