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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朱某某等人抢劫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60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号之二。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7月30日假释。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路**号之一。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广州市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朱某某、刘某甲、温某某、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朱某某经商量策划后,于2018年9月4日20时许,以赌博“六合彩”的名义将被害人刘某乙与其朋友莫某某诱骗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强路40号601房后,由被告人蒋某某携带人民币6.8万元到上述房间作为赌博的保证金,当晚被告人蒋某某赌博输掉后,即授意被告人刘某甲、温某某,谢文亮、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持械进入房间将上述保证金抢走并将被害人驱离房间,过程中遭被害人反抗,被告人一伙将被害人刘某乙打伤并逃离现场。后被告人一伙于2019年1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1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温某某,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7.审讯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朱某某、刘某甲、温某某,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赔偿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温某某,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权

2019年1012

附:

1.​ 被告人蒋某某、朱某某、刘某甲、温某某,戴某某、李某

某、陈某某现羁押在增城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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