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9********,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组,住址:冷水滩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组,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告人曹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二被告人经预谋后在“闲聊”社交软件上建立“跑胡子”赌博群,组织群内成员到“同城跑胡子”APP的亲友圈房间内以“跑胡子”的方式赌博,并收取1元到2元不等的房费,从中非法谋取利益。
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4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2.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同城跑胡子APP截图、闲聊群信息截图、闲聊APP交易流水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本案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在本案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亚芳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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