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通州区**镇居委会**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通州区**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至7月15日间,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在本市崇川区盒马鲜生南通宝声广场店内,多次盗窃店内商品,供自己使用。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698.2元。
1.2020年5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至本市崇川区盒马鲜生宝声广场店,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436.4元的伊利畅轻风味发酵乳(燕麦+黄桃)250g四瓶、冠益乳BB+PR0饮用型原味风味发酵乳200g两瓶、上海记忆风味酸牛奶200g两瓶、冰鲜澳洲牛霖(散称)1.2kg一包、ISDIN/怡思丁秀提焕颜蛋白聚糖透亮焕活安瓶2ml*5西班牙进口两盒。离开现场后,二人将窃得的物品进行平分。
2.2020年5月3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至本市崇川区盒马鲜生宝声广场店,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1585.8元的KISS ME/奇士美 盈美柔滑液体眼线笔升级版01曜石黑0.4ml两盒、KISS ME/奇士美 花盈美蔻精湛浓密卷翘防水睫毛膏01曜石黑6g两盒、OLAY/玉兰油 凝时臻护系列菁颜防晒隔离精华乳(水感)30ml日本进口两盒、ISDIN/怡思丁 秀提焕颜蛋白聚糖透亮焕活安瓶2ml*5西班牙进口两盒、香蒲丽 海洋水光眼膜1.4g*60韩国进口两盒、纳益其尔手与自然免洗洗手液(山茶花味)30ml 韩国进口两瓶。离开现场后,二人将窃得的物品进行平分。
3.2020年6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至本市崇川区盒马鲜生宝声广场店,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2029元的ISDIN/怡思丁 秀提焕颜蛋白聚糖透亮焕活安瓶2ml*5西班牙进口两盒、0LAY/玉兰油凝时臻护系列菁颜防晒隔离精华乳(水感)30ml日本进口两盒、0LAY/玉兰油水感透白光塑系列小白瓶精华露30ml两盒、freeplus/芙丽芳丝保湿修护清爽乳液100ml日本进口两盒、Gillette/吉利锋隐致顺刀架(1刀架+l刀头)一盒、Colgate/高露洁卓效防蛀牙膏(直立式)l30g波兰进口两支、Schick/舒适舒芙仕女除毛刀架敏感肌肤(含1刀头)两把。离开现场后,除Gillette/吉利锋隐致顺刀架由张某甲分得外,其余物品由二人进行平分。
4.2020年7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至本市崇川区盒马鲜生宝声广场店,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2647元的ISDIN/怡思丁 秀提焕颜蛋白聚糖透亮焕活安瓶2ml*5西班牙进口两盒、本叮叮驱蚊手环2条两盒、ANESSA/安热沙水能户外清透防晒乳SPF50+PA++++60ml日本进口两瓶、egmont/艾格蒙特麦卢卡蜂蜜UMF10+250g新西兰进口两瓶、OLAY/玉兰油水感透白光塑系列小白瓶精华露30ml两盒、comvita/康维他麦卢卡花蜂蜜(UMF5+)500g新西兰进口两瓶、KISSME/奇士美花盈美蔻精湛纤长卷翘防水睫毛膏01曜石黑6g两盒。离开现场后,二人将窃得的物品进行平分。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6日,张某甲至侦查机关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后,两被告人对被害单位进行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扣押的被盗物品(物证照片)的物证;
2.侦查机关调取的由盒马鲜生提供的被盗商品明细清单,价目表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
5.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7.侦查机关调取的盒马鲜生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秦荣
检察官助理:蒋群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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