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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尹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尹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城南往事烧烤店二楼吃饭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尹某某与张某某、栾某某发生厮打。经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栾某某、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尹某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检察官助理:张秋月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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