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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路**学校**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5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5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1日,蒋某某通过微信向经营**的姚某某发送利辛县**、**小区业主信息两千七百余条。

2.2018年3月28日,蒋某某通过微信向经营**的吴某某发送利辛县**、**小区业主信息两千七百余条。

3.2018年3月5日,蒋某某通过微信向经营**的翟某某发送利辛县**小区部分业主信息一千七百余条。

4.2018年3月5日,蒋某某通过微信向经营**的郑某某发送利辛县**、**小区部分业主信息共计三千四百余条。

5.2018年4月26日,蒋某某通过微信向经营某某木门的翟某某发送利辛县**、**两个小区业主信息两千七百余条。

6.2018年4月26日,蒋某某通过QQ向经营**家具的张某某发送利辛县**等小区业主信息共计四百余条。

7.2018年4月5日,孙某某通过微信向经营**的黄某某发送利辛县**、**小区业主信息三千四百余条。

8.2018年4月28日,孙某某通过微信向经营**的翟某某发送利辛县**、**两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两千一百余条。

9.2018年3月18日,孙某某通过微信向经营**的蒋某某发送利辛县**小区部分业主信息共计一千一百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提取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路**学校**楼;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U盘1个、手机2个、笔记本2个、材料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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