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3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伙同姚某某携带剪刀等作案工具,从惠东县黄埠镇窜到大岭街道**厂*号**宿舍的巷子里,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巷子里的一辆豪达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930元)盗走。然后蒋某某驾驶该辆摩托车载着姚某某又窜到平山南湖**花园**号门前,将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门前的福雅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5315元)盗走。同日,经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姚某某将该两部摩托车分别以300元和50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某和吴某某(均另案处理)。3月7日,公安机关将蒋某某、姚某某和陈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两辆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姚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居间介绍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姚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