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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唐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建德市下涯镇**,现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号,现住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水斗门2号3幢1单元402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曾用名**,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号,现住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2011年3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7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号。2011年3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号,现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2011年11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2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日因吸毒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8年4月1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号,现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男, 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2012年4月6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5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现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72002********,彝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白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黑树镇**,现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2014年1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男, 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银镇**,现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黑树镇**号,现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A。2016年1月18日因吸毒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戊,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黑树镇**号,现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骆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陈某丙、胡某某、李某某、韩某某、陈某丁、陈某戊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8月17日、8月24日、8月3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告人蒋某某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交叉口附近与蔡某某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蒋某某无故辱骂路过此处的被告人陈某甲、韩某某。被告人陈某甲遂与被告人蒋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为逞强好胜,双方现场便纠集人员斗殴。在被告人蒋某某的纠集下,被告人唐某某、骆某某、黄某某赶至现场。在被告人陈某甲纠集的被告人胡某某、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徐某某、李某某、陈某丙到达现场,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多人受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唐某某、骆某某、黄某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胡某某、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急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电话清单;2、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书;5、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录音录像制作说明表及光盘;6、证人蔡某某、胡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吴某某、郭某某、邵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骆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陈某丙、胡某某、李某某、韩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骆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陈某丙、胡某某、李某某、韩某某、陈某丁、陈某戊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骆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陈某丙、胡某某、李某某、韩某某、陈某丁、陈某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骆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丁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胡某某、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骆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胡某某、李某某、韩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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