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2017年6月因赌博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因无证驾驶被江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和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8********,瑶族,小学文化,务农,中共党员,现任本县**村支部书记,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于2020年9月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和某某明知蒋某甲(另案处理,下同)的粤******黑色现代小轿车来路不明、没有正规手续,仍以14000元购买,该车系蒋某甲以17000元从莫某某的朋友手上购买。2017年11月27日,和某某又以12000的价格将该车辆转卖给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蒋某某明知该车辆来路不明仍一直使用,直至2019年11月6日被江永县交警大队查获。粤******黑色现代小轿车系套牌车,该车系叶某某于2011年在广东汕头被盗的汽车,实际车牌为粤******,车架号LBEXDAFB19X******,发动机号9B******。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和某某、蒋某某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粤******假牌车辆情况说明、被盗抢骗机动车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蒋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永价认定[2019]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和某某明知是来路不明、无正规手续的机动车辆,仍购买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荷花
检察官助理:付周龙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电话:1397468****)、和某某(电话:177692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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