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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叶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里**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路**队**号,住南宁市江南区**桥**。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叶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去到南宁市琅东客运站找到出租车**被告人叶某甲,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要求叶某甲载其到防城港市运输一车香烟到南宁市贩卖给他人。随后,叶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桂A****H的出租车搭载蒋某某去到东兴市江平镇班埃村,由蒋某某向一名微信昵称“浪子”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车无合法手续的香烟后,叶金德驾驶车辆往防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2时许,当车行至钦防高速公路防城收费站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从车上查获南京炫赫门牌香烟12件(864条)、莲花牌香烟1件(50条)。

经检验,上述香烟均为假冒商标的伪劣卷烟;经鉴定,上述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444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相关物证、书证;2.被告人蒋某某、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提取、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叶某甲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叶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仕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叶某甲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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