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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俞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3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31982********,汉族,职高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左右至2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默往”上先后创建了“麻麻两块新群”、“麻麻三块”麻将群,吸引赌客何某某等人加入,利用“来来港城麻将”APP游戏软件组织群内人员赌博,并以收取“台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同年3月22日起,被告人俞某某经被告人蒋某某邀请,合伙管理“麻麻两块新群”麻将群,以上述方式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单独非法获利人民币7 000余元,与被告人俞某某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5 7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默往”账号交易记录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0128

附:1.被告人蒋某某、俞某某现均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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