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7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村**里**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7195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村**里**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何某某在广西灌阳县水车镇**村**屯“水垄”江边将蒋某乙种植的桃树、苦楝树、香椿树砍倒。经灌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价值2970元人民币;2020年4月5日8时许,被告人蒋某甲、何某某在广西g灌阳县**镇**村**屯“水垄”江边将蒋某乙种植的桃树、香椿树、苦楝树砍倒,经灌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价值635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蒋某己的证言;5.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相关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松仁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案卷材料2册;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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