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院**单元**室。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已判决)带领被告人蒋某等人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酒店附近李某乙经营的**部参加开业预售活动。期间,李某甲听说相关人在路边发传单,扰乱**健身房的经营活动,遂带领蒋某等人来到****路口处,故意滋事,并将被害人李某丙、赵某某、刘某甲等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某眼部、刘某甲头皮部及左耳廓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蒋某被公安民警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赵某某、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刘维玮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与建议书1份;
4.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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