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7********,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运输证等证件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桂A****Y的面包车装载香烟双喜(硬盒经典1906)350条、芙蓉王(硬盒)750条、南京(炫赫门)432条(三批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16120元)从广西防城港市运往广东广州市,途径广西梧州市苍梧县**镇**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上述被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无合法手续仍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海洲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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