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蒋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2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6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与余某某(已判决)共谋以技术开锁入户盗窃后,由蒋某携带开锁工具,从被害人王某某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区**幢**单元**号的家中盗窃一颗钻石戒指、一个LV长方形钱包、一个黑色华为手环、一个黄色COACH(寇驰)单肩包、一个玉手镯、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内有手机卡两张)、一块精工男士机械手表、一串小叶紫檀手串。得手后二人乘坐一辆出租车逃离现场。
2018年9月20日,民警从余某某居住的九龙坡区珠江花园**栋**号家中查获LV钱包一个(内有两张电话卡)、棕色佛珠一串、华为运动手环一块、SEIKO机械手表一只,银白色项链一根等物品,从蒋某家中搜查出开锁工具一套、黄色COACH单间背包一个等物品。
2018年9月12日,民警在沙坪坝区正街**号**幢**号抓获蒋某。2019年11月4日,相关被盗物品经被害人辨认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手机号码套餐资费情况表、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侦查实验、现场指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雪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卷宗两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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