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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19〕758号

被告人蒋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被告人蒋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在成都市郫都区**镇**小区用钢钎撬开**栋**单元**号、**号业主家门实施入户盗窃,在**室窃得现金人民币600元,**室未盗得财物。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未退赃。

2019年6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犀浦派出所民警在成都市天府4街附近将被告人蒋某抓获,蒋某系被动归案,无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威薇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蒋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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