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蒋松松,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街道**路**号**幢**房。 2014年4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2015年2月16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阳县**乡**。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住开平市**街道**街**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住开平市**街道**道**号**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双桥区**路**号**,住重庆市双桥区**街**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源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浙江省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吉县**镇里**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恩平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五区**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阆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梁某某、杨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蒋松松、杨某乙、郭某某、邝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将上述三案合并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郭某某、罗某某、梁某某、邝某某、许某某、彭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郭某某、罗某某、梁某某、邝某某、许某某、彭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曾某某、梁某某、杨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蒋松松、杨某乙、郭某某、邝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被告人蒋松松为营利,租赁位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中银路2号的潭江半岛酒店六、七楼,成立“美丽湾”休闲会所,伙同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郭某某、罗某某、梁某某、邝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彭某某等人,分工合作,制定包含性交的价格不同,内容各异的“套餐”,组织李某某、欧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等多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其中,蒋松松为经营者,潘某某、徐某某为主管兼营销业务员,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郭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彭某某均为营销业务员,梁某某、邝某某为管帐人员,且均有向营销业务员介绍嫖客的行为。
2019年7月31日1时许,民警在“美丽湾”休闲会所将多名卖淫女及嫖客捉获,同时将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松松、潘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郭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彭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证人关某甲、张谋甲、黄某某、陈某甲、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余某某、雷某某、张某乙、欧某某、何某甲、李某某、赵某某、关某乙、李某某、陈某乙、甄某某、戚某某、方某某、谢某某、梁某丁、张某丙、何某乙、谢某某、BENJAMIN-LUONG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物证(照片);
5.电子数据;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松松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松松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两罪并罚。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郭某谋、罗某某、梁某某、邝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郭某某、罗某某、梁某某、邝某某、许某某、彭某某归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郭某某、罗某某、梁某某、邝某某、许某某、彭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郭某某、罗某某、梁某某、邝某某、许某某、彭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梁某某、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郭某某、罗某某、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世鸿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松松、潘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郭某某、罗某某、梁某某、邝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19册、光盘4张;
3.扣押物品:现金人民币4730元、手机9台、登记本6本、收款码1个、名片1张(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1份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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