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Z692号
被告人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11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3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蒋某在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号“**茶楼”内,盗窃了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三条中华香烟、一条软包1916香烟以及一个笔记本电脑包。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
2020年9月8日,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蛟龙4组24号的网吧内将蒋某挡获。到案后,蒋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蒋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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