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539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于2014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春来,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叶孝智,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蒋某某、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蒋某某、姜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在乐清大玩家APP中创建茶楼,以打麻将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对每一局大赢家抽取5元作为头薪,至2020年6月24日被查获为止,累计抽取头薪至少33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
2.书证: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单截图、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崔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姜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晓福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法院讯问笔录三份、退赃凭证一份(3.311万元)、手机三部(暂扣于物证中心)。
3.《量刑建议书》十六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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