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乡**村**组**号),群众。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冒充自己是泗阳县**镇**小区**幢商铺房主,在没有出租商铺权利的情况下,使用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张某甲签订租赁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租金人民币35000元;
2.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以其购买商铺资金不足为由,使用虚假身份出具借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现金人民币30000元;
3.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以帮助低价购买家具为由,让被害人付某某将货款转到其名下,又谎称家具已购买并放置在其仓库,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7658元;
4.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又以帮助低价购买家电为由,让被害人付某某将货款转到其名下,又谎称家电已购买并放置在其仓库,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10300元;
5.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谎称其是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业主,在明知自己没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以130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余某某订购两台格力牌柜式变频空调。并在空调到货后,被害人余某某未收到货款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空调以8100元的价格变卖。后被害人余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蒋某某催款,被告人蒋某某又以制造虚假聊天记录、虚假转账记录等方式欺骗被害人余某某。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被骗财物价值人民币12638元;
6.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明知其没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以163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戈某某订购三台格力牌变频中央空调。空调安装完毕后,被害人戈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蒋某某催款,被告人蒋某某又以制造虚假转账记录、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被害人戈某某,不予付款。经鉴定,被害人戈某某被诈骗的三台格力牌变频中央空调价值人民币16599.99元;
7.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明知其没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以678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戈某某订购三台美的牌变频挂机空调。空调送至约定地点后,被害人戈某某多次向蒋某某催款,被告人蒋某某又以制造虚假转账记录、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被害人戈某某,不予付款。经鉴定,被害人戈某某被诈骗的三台美的牌挂机空调价值人民币6199.98元;
8.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明知其没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以63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张某乙订购一套顾家牌餐桌家具。餐桌送至约定地点后,被害人张某乙多次向被告人蒋某某催款,被告人蒋某某又以制造虚假转账记录等方式欺骗被害人张某乙,不予付款。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被诈骗的一套顾家牌家具价值人民币65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张某丙、嵇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付某某、余某某、戈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实施诈骗被害人张某甲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分别对被害人付某某、余某某、戈某某、张某乙实施诈骗,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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